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的规定,对流动式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检验
| 申请 |
| 受理 |
| 检验(复检) |
| 出具定期(复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 |
| 出具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告 |

申请: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山西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提供定期检验要求。
受理:在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在一个工作日安排检验,如不符合检验条件的则需说明不予安排检验的理由。
检验:现场检验时,受理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到现场(检验场地)配合检验,并提供以下资料:
检验(复检)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按台出具检验(复检)报告合格的设备出具检验合格标志,不合格的出具《整改通知单》并商定复检日期。
整改:必须委托具有流动式起重机维修资格的单位,严格按照《整改通知单》上所列安全隐患内容,逐条认真整改。
复检:不合格设备,不应继续使用,整改期限为十五天,使用单位在复检日期前必须完成整改工作,并提出复检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要在复检日期前五天提出延期复检要求。
异议:复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
| 具有流动式起重机维修资格单位情况 |
| 北京起重机器厂山西维修中心 |
联系电话:7042340 联系人:李国英 联系电话:7042340 联系人:杨月和 联系电话:7041666 联系人:马成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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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流动式起重机检验站 | |
| 申报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须知 | |
一、监督检验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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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用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每两年一次 | |
| 2、新投入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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